来源:金榜教育2024-09-15 07:04:350
法律分析:务工的证明:务工人员需提供由劳动部门备案的合法用工合同和单位缴纳“五险”的缴费单据(或个人缴纳的社保缴费单据);在济经商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居租住证明:房产证(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开具一手购房合同和缴费单据),或者社区、居委会开具在济南居住证明(含租赁合同)。若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为外县(市)、区户籍,另一方为本地户籍,该随迁子女入学时,同样须提供上述“五证”。其中,本地户籍一方无需提供《居住证》和务工或经商证明。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我市公办小学就读,应由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出具以下材料:
1、户口簿;
2、流入地暂住证(本市郊县需出具暂住地社区证明);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4、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
5、如属中途转学还需提供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
合称“五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1、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参考资料:
南京市教育局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入学指南